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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机关不是藏污纳垢之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00 光明网
陈名重

  据检察日报7月25日披露一条惊人消息:从2001年至2005年,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职务犯罪案件从51%递增至66%。渎职侵权案件从52%递增至82%。

  用通常的语言来说,所谓职务犯罪和渎职侵权者就是老百姓所称的贪官污吏,所谓免刑和缓刑就是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人。仅从2003年至2005年全国就有职务犯罪的33519人被宣

布缓刑(不包括渎职犯罪和免刑的公职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这些被判缓刑和免刑的公职人员可继续留在机关供职(不担任领导职务),领得不菲的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即可恢复正常工资等各种福利,并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这就是说,近几年查处的一批贪官污吏的大多数即66%和82%并没有坐牢服刑,而是理直气壮地逍遥法外,继续在政府机关工作,用纳税人的钱把他们供养起来,而且给他们提供了有朝一日进一步东山再起的机会。我实在弄不明白,对贪官污吏实行如此的优惠政策,并将其合法化,究竟出于什么重大的考虑?倒觉得有很多难以令人信服的置疑。

  首先,国家公务员是人民委托的公仆,他们应该是由中华民族中最优秀的分子所组成,这些吸人民血汗的贪官污吏,又是经过法院判为有罪的人,自然就是中中华民族的败类,与“优秀”二字就风马牛不相及了。当然他们通过改造自新重新作人以后,又有特殊的创造和贡献,不应排除他们有应聘公务员的权利和资格。但无论如何这些贪官污吏已被法律判为有罪,就没有留在政府机关的资格,第一步就应该宣布开除他们的公职和党籍,这样也有利于通过吐故纳新,整肃机关作风和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

  其次,今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可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明显与《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相悖,可至今仍在有效地继续实行。难道国家一部大法就可以被已经过时的部门“复函”抵消吗?如果把《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朝歪的方面理解为只是对新进公务员适用,这就等于说只要进了公务员的这道铁门坎,就端上了铁饭碗,金饭碗,就是进了保险箱,即使违法犯罪判了刑也可以享受不坐牢的特权,可以继续享受公务员的终身待遇,这岂不是把我们的政府机关当成了藏污纳垢之所,同时还会使人们对政府执政能力、对法制建设、对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

  第三,另据记者调查,2003年至2005年,职务犯罪的年均缓刑率为51%(不包括渎职犯罪和免刑的公职人员),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的年均缓刑率。贪官污吏和老百姓远远没有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面旗帜之下,对官员宽之失度,对百姓严之于苛。即使像城管这样的执法都只是针对进城的农民,他们依据的仅仅是当地规定的、农民难以捉摸的规章制度,想着法儿整治农民,对待农民真是如狼似虎,些微小事也要严惩不怠;可是对那些已经落网的贪官污吏,法律和法官却是想尽办法为其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关爱有加。两相对比,这在法理上怎能服人服众呢?

  第四,大量的贪官污吏定了罪判了刑,也能如此逍遥自在,实际上是对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变相否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爬山涉水千辛万苦办结的案件,却被法官以缓刑的方式轻轻地发落了,大多数贪官污吏一场虚惊之后又被放虎归山,重新回到了政府机关,腐败的成本如此之低,腐败现象成了前腐后继,反掉一茬又长出一茬,也就不足为怪了。

  我们的各级政府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胡锦涛总书记日前强调地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大决策,是对“贪官有特权,判刑不入监”的当头棒喝,把贪官污吏这类污泥浊水彻底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将是亿万人民的渴望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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