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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谎报“强奸”,不能以“皆大欢喜”告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00 光明网
陈凤庚

  36岁尼日利亚籍男子被控在丽江花园的家中强奸推销保险的广州离异妇女李某,法院审理此案后发现,案件疑点太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二人发生的性关系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因此广州中院日前以证据不足宣判该黑人男子无罪。(7月25日《信息时报》)

  最“说不清”的关系,应该就是情侣或异性朋友、熟人、同事之间的性关系了。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是如何操作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因此,当李某打110报警控告黑人男子强

奸时,公安只有把老外先抓起来交给法院审理了。审批的结果,自然是皆大欢喜了。

  首先“欢喜”的是老外伊那比。人家不远万里来到中国,认识了一个风韵犹存的东方美人(跑保险的几乎没有丑八怪),发生了“一见钟情的男女冲动”。虽然1个多小时后被中国警方抓获。但他陈述的事实,警方还是相信的:李某被抱到伊那比的大腿上时,李某也还是继续与伊那比聊天,直至发生性关系。在发生关系后,伊那比去洗澡,在长达10分钟的时间里,李某也没有急着逃走,而是等到伊那比洗完澡,与伊那比打了招呼后才离开。万一碰到不讲理的警察,受点皮肉之苦,还敢不承认“强奸”?譬如与沈阳的副厅级干部嫖娼案相比,无罪释放的伊那比应该放鞭炮庆贺一下。

  其次“欢喜”的是李某。看那110接警后火速出动,将你的“性侵害者”捉拿归案。虽然没有达到你告他“强奸”的目的,但总算出了你光荣“献身”却未获保单的一口恶气。你的案子发生在2005年9月,至今我们才看到这一“新闻”,说明黑老外的确是被审了又审的,不谈吃什么苦,最起码虚惊一场。你的几次陈述,前四次说“没有被打”,后两次又说“被打了脸”,前后矛盾且无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仅此而已。你可知道,俺村的王二小前不久买了个新手机,一高兴喝醉了,打了个110说家里失火了,结果拘留了15天。

  最后“欢喜”的应该是执法部门。这种“说不清”的强奸案也能查过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充分说明了广州法官的执法水平,火眼金睛啊!放在别处,说不准又是一个冤假错案。他日一平反,国际声誉殆失。

  不过,翻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就有点不明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报警,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怎么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从公检法三家都相继介入的情况看,从反复审理长达数月的时间看,司法部门牵扯了不少的精力。而一个诬告陷害别人“强奸”的妇女就这样逃过了法律对她的惩处。如此下去,诬陷男人岂不是随心所欲?在性的问题上,有时受伤的也会是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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