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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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3:14 新华网 |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31日电(记者王海鹰) 日前,由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罪犯王某虽然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被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5年11月9日,菏泽某皮业有限公司经理林某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货款19万余元,拒不归还。接报案后,经 侦大队立即抽调精干民警展开侦查,南下浙江,辗转海宁、杭州等地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以下犯罪事实:王某(男,44岁,浙江海宁人)于2003年任菏泽市某皮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后,于2004年4月联系将该公司价值19万余元的绵羊皮服装革销售给杭州一集团公司,由于不符合要求,王某按经理林某的安排派车将这批服装革拉至浙江海宁林某的妻弟马某家中。后王某又让马某将其送至海宁市中远大厦910房间(王某在浙江海宁的办公地点)。菏泽某皮业有限公司多次让王某交出这批服装革,王某拒不归还且拒不说明该批货的去向。2005年11月15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在浙江海宁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但王某自恃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家乡作案,亲戚熟人较多,对侵占该公司巨额货款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办案民警转变以往那种"口供找证据"的办案思路,而是从各环节找证据,收集了大量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所收集证据一致证实了王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价值19万多元绵羊皮服装革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31日王某被批准逮捕。2006年4月30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但在周密的证据网下,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日前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