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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管治姓“拖”的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5:46 浙江在线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桩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从1987年起至今竟审了19年仍无结果。鉴于此,最高法7月27日向全国法院系统发出通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是对工作没有责任心,没有群众观念,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见《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8日)

  一般而言,审理城乡宅基地纠纷案会有点棘手,但是并非十分复杂。这宗案之所以

拖了19年仍无果,乃在于临高县的法官敷衍塞责作风,不当办案审案是一回事。据悉,法院在1987年9月11日受理此案后,居然在两年多没有处理;而在1990年,又居然抛出“由于法院方面的原因,要求原告重新起诉”的令人谐笑皆非理由,而当原告于同年5月21日递状法院再次立案后,又没有审理;后来,在原告屡屡催促下,才迫不得已于1991年6月11日开庭后,也无人过问;直至2003年原告忍无可忍向法院领导上访,法院院长作过交带处理此案后仍然没有下文。事情很明显,假若不是媒体于今年4月报道了临高县法院这一桩小案审了19年仍无结果的消息,引起了高法领导的重视与批示查处,这宗案的审理恐怕仍然遥遥无期。无疑,此事再次印证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但人们不解的是,一宗小案已拖了19年,那么,一宗大一点的案又会拖多少年?一宗小案由于有媒体的巧遇介入,才引发上级法院的重视,那么,媒体不知情的林林总总案子又会有什么样的“待遇”?

  其实,一宗案件拖了几年的事不少地方也时有所闻。而像临高县出具“法院方面的原因叫原告重新起诉”的情况,人们也并不乏见。因此,一个问题很现实很尖锐地摆在人们面前,像临高县法院那样不作为问题,该怎么避免,该由谁来监督?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当然是名正言顺。由于均属法院系统,许多业务知识彼此比较熟悉,监督似乎更显得不是外行。问题在于,一些条条监督之所以奏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领导公正廉明。但实践中,人们感到,条条内部进行监督很不容易,个中之因在于脱除不了“手指掐入不掐出”、“不看僧面看佛面”,互相呵着护着的阴影。即使发现问题,也是着眼于“照顾着整个系统影响”,“维护整个系统形象”。就临高法院一桩小案竟拖了19年的怪事,相信临高法院的顶头上司也不会不知情,19年中没有出面干预,或干预不力,至少说明对条条监督不能过分乐观。

  对法院不作为监督,同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似乎更应责不容辞。监督同级人民法院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法院,既可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判案,还可以监督法院法官廉洁司法。笔者心想,假若临高县人大能定期听取督办法院这些积案的进展情况,落实督办制度,即使法院个别法官仍然会“风冲凉帽”,但法院院长过不了每年一度向县市人代地报告并由人大代表审议工作这一关,更过不了向人大述职这一关。从临高县法院一宗小案竟拖了19年看到,当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乏力的,这也是临高法院出现不作为问题另一症结。因此,面对一宗小案竟拖了19年的尴尬,地方人大也应扪心自问,如何强化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

  监督,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形态。与失去监督的权力走向腐败一样,失去监督的法院也会兹生乱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关键的是维护法律的公正;而保证公民的申诉权,关键是落实监督机制。剖析临高县法院一宗小案拖了19年的教训,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份量无疑应突显起来,强化起来。


作者: 亦 菲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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