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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期间孩子伤到同学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7: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秦先生的儿子小明今年8岁,近日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有事让孩子们自己玩,在这个过程中小明与同学小芳发生争执,将其眼睛戳伤。秦先生想知道谁应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给同学小芳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小明是在校上课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老师对在学校内的小明有监管之责,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损害是在学校上课时发生,老师擅离岗位,学校也有过错。本案应当由小明的家长秦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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