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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仪仗队京城维权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20: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李京华)三军仪仗队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禾公司)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7月31日法院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80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

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仪仗队的官兵于2005年上半年在北京市场上发现一出售“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商家在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和形象。

  2005年4月,三军仪仗队将一纸诉状递到一审法院,诉状称:在驻地海淀区发现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利用全国人民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我部队为此受到各方责问,导致我部队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多万元。三军仪仗队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信禾公司辩称:“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外,无论是产品的外型还是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同时,“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因此而主张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等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信禾公司将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产品所有的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部销毁,不得再行使用、转让,以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军仪仗队和信禾公司都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接到仪仗队和信禾公司的诉状后,经过对案件认真进行审理,一中院作出了三点基本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二是认定信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三是认定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宣判后,承办此案的法官谷岳表示,此案照片中的肖像展现了执行职务的三位军官,体现的是三军仪仗队的形象,形象所带来的商业价值,与三军仪仗队对自身形象的塑造及维护是分不开的,体现着三军仪仗队就此的超常努力和付出。因此,三军仪仗队的形象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相关利益与三军仪仗队存在着直接联系,这种利益应为三军仪仗队所享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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