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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当人质劝降与“当场击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2:17 光明网-光明日报

  7月14日,两个行窃暴露的歹徒,用刀逼住房间内的老太太。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兼中山分局局长宋诚只身当人质,成功劝降劫匪。

  让我对这位公安局长肃然起敬的并不是他的勇敢,因为诸如这种英雄事迹我们能经常看到,我所感动的是,他这种勇敢行动的背后,是他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因为,以前按照惯例,警方处理此类情况,普遍采用的都是等待时机当场击毙歹徒的方法,这样

可能避免人质受伤害,当然更重要的是警方的人员不会带来牺牲。但是,宋诚却有一个最朴实但是最感人的想法,他说:“针对两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击毙的方式,对这两个人也并不是很公平。”因此,他毅然冒着生命危险去劝降。

  而由此相关的是,近来我经常在一些报上看到,对歹徒“当场击毙”的字样。前不久,长沙市芙蓉区公安部门为了打击街头“两抢一盗”,除了在大街上增加荷枪持弹巡逻警察,还公开向社会发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警示。平心而论,对于穷凶极恶的歹徒,“当场击毙”是合法的,而且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无论如何,警察开枪都必须做到慎之又慎。

  因为,警察也会有滥用枪支的情形,对于不必要开枪的情形,出于某种抓捕便利甚至泄愤,警察会借助于鼓励开枪口号,滥用开枪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就是在能合法开枪的情形下,警察仍然要慎重对待开枪的权力,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到开枪的后果的严重性,开枪非死即伤,后果不可逆转。同时,开枪伤及的对象尽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但仍然是人,对于这些违法犯罪嫌疑人,我们仍然要尽可能保障其人权,在没有必要剥夺其生命权时,就不必要开枪。所以,警察就是在能合法开枪的情形下,也是要考虑到二点:一是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性,就是是否一定必须要开枪才能解决问题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要考虑紧急性,是否危险迫在眉睫,没有任何缓冲条件余地。如果在没有必要性和紧急性的情形下,即使合法开枪,也不一定吻合“保障人权”的宗旨,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能受到人们的道义上的责难。

  而像宋诚一样,在能合法开枪的情形下,他选择了冒险劝降劫匪,而最终让两名犯罪嫌疑人投降,保全了人质与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体现了一种真正“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尽管,我们无法强求各地的公安机关都能做到冒生命危险劝降违法犯罪嫌疑人,但我们仍然要鼓励要像宋诚一样,针对具体的情形,选择具体的方法,尽可能减少伤亡,在执法中牢记“保障人权”的理念。

  因而,鼓励警察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果断开枪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让警察时刻在头脑中有“保障人权”的弦,让他不会随意开枪。我也更愿意听到宋诚这样的尽可能让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感化下投降的消息,而不仅仅是大街小巷“当场击毙”的杀气腾腾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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