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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黄静案理当公开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2:27 东方早报

  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于2006年7月10日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该案最近一次正式的司法程序发生在2004年12月,雨湖区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进行了7个多小时的调查,结果在19个月后终于宣判。

  在黄静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虽然进行了“公开宣判”,但一直没有公

开开庭审判,其理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我认为很值得商榷。

  关于公开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是,什么是隐私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刑事和民事法律中也没有关于隐私的具体含义的规定。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也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是否公开审判是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的,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没有异议权。

  在黄静案中,双方其实都把所谓的隐私暴露于媒体了,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隐私可言。对黄静的死因,姜俊武提供了如下证词:“当晚,他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但黄静不答应,他就没有插入她的身体,兴奋后,射精在黄静肚子上。关于黄静两腿腘窝处的挫伤,他的第一份口供是这样的:当晚他要求和黄静发生性关系时,曾试图用手掰开她的双腿,可能有挫伤。但后来姜俊武推翻了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可能:当晚在朋友家牌局结局后,黄静撒娇要他背,他就背着她下了五楼。背的时候,他用劲抓着黄静的双腿,可能用力过大,在腘窝处留下了淤伤。黄静曾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他还起身问她是否不舒服,黄静摇摇头,说休息一会儿就好了,他就未在意……”而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并不这样认为。这位坚信女儿被强暴而死的母亲说道,2月24日11时,当她从离市区20公里外的学校赶到现场时,看到的黄静“全身一丝不挂,两眼圆睁,尸体表面的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会阴部也被挫伤”。控辩双方把性交的细节和尸体的特征不断向媒体公布,隐私已经不存在;控辩双方有要求社会关注和向媒体公开案情的强烈愿望;被害人已经死去,不存在所谓因公开审判而“二次受害”的问题;民众有对这一重大案件的知情权和了解案情的愿望。可是,法院还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根据国际规则的要求,是否因为隐私等原因而不公开审理,至少应当赋予民众和媒体抗辩法院不公开审理决定的程序权利。《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11、12条规定:“辩方和媒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知悉进行限制的理由(如果必要,对此理由有保密的义务),并有权对这些限制提出抗辩。”第8条规定:“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根据国际准则的要求,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没有对于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最终决定权(因为上诉权的存在)。在有些西方国家,法院不公开审理,媒体可以代表公众对法院提起诉讼,如1986年美国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案和科比涉嫌强奸案都是公开审理,允许录音录像和现场直播;而同样著名的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猥亵儿童案则是因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没有公开审理。

  在我国,法院是否公开审判是由审理某一案件的法院以“决定”的形式来确定的,由于只有对“判决”、“裁定”才能上诉,对“决定”不能上诉,一个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其他单位没有决定权;而现行法律甚至于没有规定媒体和当事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也就是审理该案件)法院复议的权利。为了防止法院滥用不公开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院为图方便或者有意逃避媒体监督而任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建立合理的公开审理的程序救济机制,应当纳入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课题。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徐德芳 马俊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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