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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一批新规实施 药品加价不得超过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4: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富 陈昌君 实习生 熊锐)今日起,一系列新法规将要实施,其中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新法规的实施将影响到市民的生活。

  税务

  住房 转让住房要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1日起要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 通知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车辆 卖车使用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1日起,卖车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医药

  药品 零售价顺加最高15%

  省物价局规定,我省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以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其中抗肿瘤药品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省物价局还要求,凡是价格一次性上涨15%以上的生产企业应提出正当的涨价理由。必要时,物价等部门将依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从今日起,全省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规范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的市、州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且要选择当地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成本情况实施监测分析,了解成本变化的特点,建立定期监管制度,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10月底之前,尚未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地区要完成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听证工作。

  医生 收入禁与科室医药收入挂钩

  针对目前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物价局在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中特别要求各地要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公布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评价,要加强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书写,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而且,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和分配管理的规定》,坚决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与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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