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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授告方舟子侵犯名誉胜诉 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论失实须道歉并赔款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5:45 大河网-河南商报

  

一教授告方舟子侵犯名誉胜诉 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论失实须道歉并赔款3万
[人物档案]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67年9月生于福建云霄县。1985年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生物系。1990年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大学生物系、索尔克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分子遗传学。定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自由职业者,主要从事网站开发和写作。

  1994年创办世界上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主持新语丝网站。2000年创办中文网上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立此存照”,揭露了几十起科学界、教育界、新闻界等学术腐败现象,新华社在2002年1月15日、2月23日曾发过两篇通稿报道,美国《科学》在2001年8月10日曾专文介绍。

  目前担任《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环球杂志》、《时代人物周报》和《北京科技报》的专栏作者。

  因不满“反伪斗士”方舟子称自己“脚踏两只船”,指责“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等“学术腐败行为”的言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去年10月以侵犯名誉权向武汉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做出宣判,方舟子和某出版社败诉,分别被判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款3万元和1万元。长达1万余字的判决书对判决理由进行了逐条解说,称“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记者注)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律师表示会上诉

  对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表示“还将继续上诉”。

  彭剑表示,除了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开庭后自己向法院提交了《补充答辩书》。“答辩书中指出,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此外,我们认为所提供的网络信息说理部分比较透彻,肖传国应该举证证明权威网站关于他的职务、获奖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不实。”

  彭剑认为,自己从律师业务角度已经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准备。“作为普通公民,我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批评。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有错误的。”

  彭剑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关注新语丝网站,对方舟子很了解。“多年来,方舟子打假涉及保健品公司、科技、教育部门,很多律师因为利益冲突问题不敢为他代理官司。但是我愿意为方舟子代理。如果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他还愿意让我代理,我会继续代理下去。目前起诉方舟子的案件很多,如果时间冲突我无法全部代理的话,也会有很多支持方舟子的律师出面。”

  原告表示将打越洋官司

  肖传国表示,除了已经宣判的起诉方舟子和某出版社的侵权案件,还有起诉方舟子和北京两家报纸的案件估计会很快开庭。另外,肖传国还有三份起诉方舟子和有关媒体的诉状,准备尽快立案。“由于我起诉他以后,他继续在许多地方对我进行污蔑,因此必须逐一清算。”

  肖传国对全部官司胜诉表示很有信心:“他对我的诬蔑是没有依据、编造的,因此法院能够很容易做出判断。我目前掌握的证据都是网下的实际证据,今后随着案情的发展,我还会向法庭提交更多的有效力的新证据。”

  肖传国语带激动:“方舟子把他的新语丝网站设在美国,让国内被侮辱诽谤的科学家追究起来有困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刚刚宣判的案子仅仅只是个开始。同时,我已经在美国聘请了律师,将尽快启动越洋官司。

  法院逐条裁定五大争议

  对于这起广受关注的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一案,法院认为,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五个方面,判决书对这五点争议进行了判定。争议一:

  肖传国是否“脚踏两只船”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美全职”,而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说法不实。

  争议二:

  肖传国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

  方舟子观点: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用文章摘要列表冒充发表的论文列表。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所述“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

  争议三:

  肖传国是否获过大奖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的事实成立。

  争议四:

  “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的成果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法院认定:原告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争议五:某出版社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观点:方舟子言论属个人观点,与举办方无关。

  法院认定:被告某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某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新闻晨报》供稿)

  [庭外声音]

  笔墨官司笔墨打

  “在这个官司上,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鄢烈山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向记者表示,“我觉得,法院来做这个判断不太合适。科学都是一个个专门的学科,发生争执的时候应该由学术监察机构来评判,只是现在没有这个机构,只好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应该请哪些学术机构来做鉴定?我的看法是,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学术争议最好还是在学术层面解决。”

  但鄢烈山同时表示:“不过方舟子也需要吸取这样一个教训,无论这个案件是胜是负,都会使他在以后的打假行为中更谨慎更严谨。他的学术打假是民间的个人行为,所以他必须要对自己负责。他揭露了别人的隐私,就要算侵权,他造谣诬蔑人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鄢烈山(南方日报集团高级编辑、时评家)

  学术批评是严肃的

  尹田就方舟子案认为,名誉侵权案件的判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学术上对于学术高低的评价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涉及个人品质、个人信誉,就有可能导致名誉下降,这就可能导致侵权。

  “案件的要害是要分辨争议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客观问题还是主观问题,如果是主观问题的话那就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是客观问题,并且涉及专门的技术领域,法院没有资格进行判定,那就要委托专家判定。如果是发表主观看法的话,那么关键就是方式、范围和影响了。”

  尹田认为,学术打假是非常有必要的,学术腐败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应该鼓励大家都来参与。“但是学术批评又是非常严肃的,我要特别提示一点,我们利用网络来进行思想传播,有利有弊。好处在于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但是弊端在于它是一个‘大字报栏’,如果变成恶意攻击,就会导致一些人的言论自由损害另一些人的言论自由。批评的自由要有,但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要的。”

  ■尹田(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方舟子在个人博客上对此作出反应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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