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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也算受贿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二度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6:2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法制日报》报道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本报曾作报道)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永州新田县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文建茂调

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而在文建茂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

  2005年6月,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文建茂辩称,他收受的10.93万元贿赂中,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但新田县法院认为,文建茂用受贿款“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时,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法院一审判其5年徒刑。

  但此案在永州市中院二审时,法院认为,这3.4万元可从其受贿金额中扣除。去年年底,永州中院二审判决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释出狱,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文建茂还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法官判案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而不能造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湖南省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为代表的部分专家认为,“先贪后捐”不影响罪名成立,捐赠款不能抵扣贪污款,但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舆论的关注引起湖南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湖南省高级法院领导作出批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湖南省高院经研究后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的判决,指定永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7月27日,永州市中院派员前往新田县,向文建茂宣读了湖南省高院的决定,同时,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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