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立法赋予业主委员会“起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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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6:37 长沙晚报 |
据新华社杭州7月31日专电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 浙江省省情民意,近期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中特别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房地产业的“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发挥应有作用比较困难等问题,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同时,该条例对业主、业委会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对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