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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理性中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8:51 法制日报

  近年来,因邻里琐事、同事纷争、劳务纠纷等处理不妥而导致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针对此类案件,近来媒体报道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等尝试的一种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一些轻伤害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20世纪70年代,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开始出现,近两年引入我国。当前,司法机关在引进该制度时,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目前看,这项制度在实践中既取得积极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何去何从,一时间众说纷纭,而此时恰是需要我们审慎反思、理性比较的时刻。

  在西方,刑事和解的产生有两个背景。一是二战后被害人的权益开始受到关注。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应当平息罪犯和被害人之间的怨恨。从1963年起,英美等国便开始对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二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监禁政策基本失败,在此情形下,西方国家另谋出路,刑事和解应运而生,目的是既保护被害人利益,同时将罪犯交给社会来改造。上述背景在我国当前是否存在,应仔细考察,毕竟,移植一项制度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

  其次,这其中还存在着报应正义和恢复正义的对立的理念问题。报应正义是传统刑罚理念,认为对罪犯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它关注的是:“谁违反了刑法?”“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其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监狱里。与此相对,恢复正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并保卫社会,它关注的是:“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所受侵害如何才能弥补恢复?”其结果,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刑事和解的基础理念正是恢复正义。我国传统观念中,刑罚是对罪犯的报应、如此才能实现正义的观念仍然浓厚,能否接受恢复正义理念,是面临的一大障碍。

  此外,我国现行刑事理念注重国家本位主义,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掌握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及行刑权,犯罪人和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刑事和解体现个人本位主义。同时,被害人的选择权扩大了,但其风险也增加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拥有了决定犯罪人命运的巨大权力,犯罪人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对被害人的潜在危险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有和解必然有冲突、有冲突如何保护被害人也是刑事和解需要解决的问题。

  也许我们还记得,前几年,辩诉交易制度因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引用于孟广虎案而备受质疑。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进行协商,以控方撤销指控或法官从轻判处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参加;而刑事和解的区别在于协议双方是加害人与被害人,被害人的地位至关重要。尽管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而引入刑事和解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其它客观条件,也较引入辩诉交易有着更充分的理由,但人们对引入辩诉交易的种种担忧却还是出现了引入刑事和解的过程中。释然这些担忧,是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

  总之,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尝试,刑事和解的引进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这个过程中,充分的比较、反思永远是必要的。唯有如此,刑事和解的构建之路方能持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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