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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一审判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燕生 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副指导员文瑞强枪伤无辜青年一案(本报6月6日五版曾经报道过)近日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邢亚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82.7元。

  2000年7月24日,东方市大田乡黎族青年邢亚盖骑摩托车外出途中,看到乡税务所工作人员正在路边收税,因自己所骑摩托车未交税,怕被罚款,邢亚盖便掉头往回开,时任东

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在喝令其“站住”未果后,向邢亚盖连开两枪。邢亚盖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发生后,邢亚盖一家从没停止过上访。

  2005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管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琼山区检察院调查办理此案。

  2005年12月14日,文瑞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2006年2月,琼山区检察院以文瑞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邢亚盖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7月26日,琼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琼山区法院认为,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向邢开两枪,导致邢身体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同时查明,邢亚盖被打伤后,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4738.7元。案发后,文瑞强赔偿邢医疗费4738.7元。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邢亚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282.7元,扣除已赔偿医疗费4738.7元,文瑞强尚需赔偿544元。同时,法院驳回邢亚盖的其它诉讼请求和对东方市地税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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