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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农民一定程度的民主创制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9:00 四川在线

  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权是有层次的,我们知道土地政策30年不变。那么哪些层次的权利应归农民,哪些归集体,哪些归国家?河南省新近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作出的规定,河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但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而且农民所得不得低于80%。(《人民日报》2006年7月31日)

  在当前侵犯农民利益还很严重的情况下,明确这个规定无疑对农民是有利的。秦晖教授直言,当前地权政策的主导方向应当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地权,不一定是“所有权”,但至少是现行政策已允许给予的那些层次的权利。因此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这个规定,还需要切实的履行农民地权明确划分的那部分权利。

  土地并非农民最后的保障,但如果农民的土地被剥夺了又未获得合理的补偿,我们不得不说连土地保障都没了。在当前,侵犯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实质是侵犯农民的公民权。所以保障农民地权不受侵犯即维护了农民公民权,又真正保护了农民的财产权。农民和国家签定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协议,这是一个契约,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农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被人随意撕毁,农民被赶出他们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那么他们还有什么权利是不可以可侵犯的呢?

  新农村建设不就是要对农民多予少取,既然如此,那就少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尊重农民的地权,即尊重集体农民的地权,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有一个前提,谁来代表集体。

  罗兰夫人有一句话,集体、集体,多少罪恶借汝行。政府强制占用农民耕地就是这个名义,其实世界上没有什么集体所有制,但农民可以有自己组建的合作组织,像我们熟知的韩国农会、台湾农会,都是民间的。他们财权得到完善的保护,如果强制他们搞那根本就是假合作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更没有命令经济,只有禁止打着集体名义的强制。空想社会主义家办“共产主义社区”,没人强迫他不能办,即便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你愿意办一个华西村,也没人拦着你。当年摩门教徒跑去犹他洲开发了盐湖城,也没有谁禁止。但政府打着集体的幌子搞强制性的征地就不行了,更何况连失地补偿也无法足额公平。所以老百姓自由自愿搞的任何合法集体组织,都是个人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和个人完全是一样的,即农民有集结团体或者组织来与征地方谈判的权利。

  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将土地权作为“底线”,划定一些行政权力不能进入的空间,给农民自由自愿组织民间团体(不一定是正式的社团,如临时性的)来与征地方平等谈判以保障他们的公民权是非常重要的。正如秦晖教授所说,哪怕是以牺牲一部分“土地配置最优化”效益为代价也是值得的、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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