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 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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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9:34 南方新闻网 |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管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和使用 本报讯(记者商琦实习生李梅通讯员吴恂)记者昨日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新颁布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规定指出,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据统计,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300多家,产品涵盖盒、筐、罐、箱、瓶、碗、玻璃纸等近30种,生产包装的材料有塑料、木料、铝膜、纸张、PVC、OPP、EPS、PET等。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卫生隐患。新法规的实施,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促进各辖区的进出口食品质量。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