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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举措提升工资协商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0:2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宋长星)静安区总工会近日在工资协商专题调研中发现,目前一些企业存在经营者不愿开展工资协商、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协商质量不佳等问题。该区区委有关领导针对工资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对基层工会干部提出了创新工作方法的要求。

  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

  一般来说,效益差的企业,经营者因为考虑劳动力成本增加,所以不愿开展工资协商。但静安区总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也不愿开展工资协商,这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非公企业,一些经营者认为工资协商是对经营者权利的挑战,因此进行阻挠;而在一些国有企业,部分经营者为了保自己的政绩、保国有企业增值目标、保自己的年薪,不愿为职工增加工资。

  虽然工资协商的最大得利者是职工,但调查发现,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工会组织中人员减少,工作水平有所下降,职工对工会维权能力信心不足;二是部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出现了违约现象后,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认可度下降;三是由于改革力度加大,职工分流现象增多,危机意识增强,职工怕企业裁人,担心下岗失业,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更不敢要求增加工资。

  部分企业协商效果不佳

  此外,目前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也不高,造成工资协商效果不佳。一是重签订轻协商。有的企业把签订工资协议作为工资协商的目的,把先建机制变成先签协议,致使工资集体协商留于形式;二是有的企业工资协议只规定了最低工资,特别一些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协议中没有增资条款,使工资集体协商失去意义;三是有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葫芦画瓢,缺乏本企业特点。

  调研还表明,在非公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仍是推进工作“瓶颈”。

  四项措施应对工作瓶颈

  针对这些难题,静安区总工会通过与企业工会干部座谈、探讨,提出四大对策:

  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机制来推行、规范工资协商。各系统、各街道和各工业园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请政府劳动部门加强调控和指导。及时公开发布不同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工资指导线的有效性。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协商公开、公正,集体合同公平、合理,及时协商处理工资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和问题。

  协力推进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在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中,企业外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其表达的直率性和受企业行政约束性要比企业内代表小得多,因此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在协商中的维护作用更能体现。

  充分利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工作基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既为大范围开展工资协议提供条件和可能,又促进集体合同制度深化和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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