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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工权益不能“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0:29 四川新闻网

  ◎本报评论员

  在我们身边,有些不合理的事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但由于它们是如此的司空见惯,以至于我们熟视无睹,并变得漠不关心。似乎我们和他们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于是,本来是不合理的存在,也在无形之中“合理”起来。

  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就是这样被“习以为常”了的境遇。直到悲剧发生,我们倍感震惊——德阳中江仓山镇人陈德辉,因中暑昏倒在拆迁工地,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直到真实呈现,我们触目惊心——本报两组记者穿梭在各建筑工地,走进农民工的生活,记录下他们在高温下的酸甜苦辣。(见本报昨日08、09版今日03版)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缺失,就这样残酷地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忽视,更不容逃避。当他们在温度40℃、每间挤12个工人的工棚里休息,当他们在钢筋被晒得有50℃~60℃、没有任何降温措施的工地上连续工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益,如同身上的汗水被高温“蒸发”。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不应该被高温“蒸发”。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安全生产法》,都对他们的这些权益做了明文规定。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各种工作,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而在高温下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劳动权益。

  实际上,农民工高温下的权益缺失,不过是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整个生存状况的一个侧面。也就是说,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只在高温下被“蒸发”,在其他更多时候、更多条件下都容易遭到“蒸发”。在二元户籍制度下,他们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被“蒸发”;在不讲诚信、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那里,他们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被“蒸发”;在身份标签下,他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被“蒸发”……

  农民工权益的“蒸发”,与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是分不开的。他们散兵游勇,无法与用工单位对等博弈争取利益;他们数量庞大,而技术含量少、文化水平低,在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往往不得不忍受各种权益被盘剥。就如赖师傅回答的那样:啥子高温补助哦,能按时拿到工钱就足够了!于是,生存状况的恶劣,竟然成为他们无可奈何下的“自由选择”。

  但是,这样的“选择”不能被容忍,因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该被“蒸发”。在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更有责任站出来,让无能为力的农民工变得有力。所以,我们乐见市安委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我们更乐见劳动、安检、建委、工会等各部门就农民工高温作业环境出台具体措施和规定,这无疑在烈日下给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护撑起了一把“太阳伞”。

  然而,仅仅有法规出台,还远远不够。如何将这些法规贯彻落实,才是有关部门的应有之义。比如,对于高温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用工单位是否达标,劳动保障部门到工地、工棚明察暗访就一目了然,这显然比在办公室坐等投诉和监督要切实有效得多。正基于此,从今日起安监部门将重点检查建筑工地防暑降温情况,这就令人欣慰。因为这意味着农民工的权益,不再是纸上的权益,而是能够兑现的权益。我们希望,这样的监督巡查能够持之以恒开展下去,成为常规制度。毕竟,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能被“蒸发”,不管是在夏天还是在冬天,不管是在高温还是在酷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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