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标签价是不是“全国统一零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1:0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本报讯加盟经营被不少创业者、投资者看做一条成功捷径。但事实上任何经营活动都有风险,缺乏市场研究与经营经验的创业者、投资者若草率加盟,加盟招商方又不规范操作,加盟经营难免遭遇挫折。记者昨日从江北区法院获悉,我市已有这样的加盟合同纠纷出现,法院的审判应能给予创业者、投资者一些警示。

  宁海的方先生去年获知某品牌休闲包加盟经营招商信息后,他很快作出加盟经营的

决定,与该品牌休闲包的宁波地区代理商签订了加盟合同,被授权在象山开设加盟店,加盟费为5000元。但加盟合同签订后,方先生发现在象山开店有难度,经宁波地区代理商同意,不久店址改换到了宁海。但宁海加盟店自5月初开张后,销售状况也不理想。方先生在与宁波地区代理商进行货款结算时还发现:利润“缩水”!原来,加盟合同中约定宁波地区代理商“按统一零售价的3.7折”向他发货,而实际结算标准却是商品标签上标注“统一零售价”的4.7折。

  方先生与宁波地区代理商交涉,对方却认为方先生自己对价格认识有误。对方解释,合同约定的“统一零售价的3.7折”是指“全国统一零售价的3.7折”,而商品标签上标注的“统一零售价”并非“全国统一零售价”,是“宁波地区统一零售价”,“宁波地区统一零售价”是“全国统一零售价”的8折。

  到去年10月份,方先生因加盟店经营状况不佳决定停止营业,并在江北区法院对该宁波地区代理商提起诉讼。他认为,宁波地区代理商的“欺诈”直接导致他经营亏损,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合同,判令宁波地区代理商返还5000元的加盟费,赔偿市场考察、店面装修费用以及经营亏损合计8000元。

  江北区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加盟合同是方先生与宁波地区代理商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关于“统一零售价”的解释问题,法院认为合同是宁波地区代理商所提供,宁波地区代理商的“解释”就不能作准,“统一零售价”应理解为就是商品标签价。因此,宁波地区代理商按标签价4.7折向方先生发货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但法院也指出,宁波地区代理商这一行为属于合同履行不当,而不属于合同签订时“埋下伏笔”故意欺诈,因此合同不可撤销变更。

  今年年初,江北法院依法宣判,驳回方先生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以及返还加盟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向方先生说明,他有权另行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宁波地区代理商退还多结算货款。方先生另行起诉,该案最近以调解告终。据了解,方先生开店期间实际销售额3万余元,宁波地区代理商结算了1.5万元左右,而按合同约定应结算1.2万元左右,多结算的货款3000余元由宁波地区代理商如数退还方先生。

  法官提醒:谨慎加盟

  江北法院的法官称,此例加盟纠纷有一定代表意义。如今,加盟经营招商广告铺天盖地,创业者、投资者应学会用法律保护自我,避免落入陷阱。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大多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招商方(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加盟方(受许人)虽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合同的审查。因为招商方(特许人)有可能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不过法律上也明确,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屠传宏陈琳蓉吕晓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