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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取暖每㎡上调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3:54 金豹网-锦州晚报

  本报讯(唐欲实习生刘淼记者董梅)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公布消息: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已经下发。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居民用采暖费每平方米由22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用采暖费每平方米由22元调整为25元。各供暖企业已经做好收费准备,8月5日开始收费。

  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中明确: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前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一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对逾期交费的,可依法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

  另外,对于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2%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享受政府政策照顾的采暖用户,有关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名单,经市、区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10月15日前报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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