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更换欠据未授权白白损失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0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日前,无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原告王某因让没有得到授权的人私自更换欠条,并私自签署他人的名字而致使欠条失去原有的客观性属性,自己没有诉权而白白损失了12000元。

  王某因工程欠款将被告某村委会及经办人孟甲、孟乙二人诉上法庭,要求该村委会偿付土方工程款12000元,并当庭向法庭出示了欠条一张。因欠条上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公章,

所以要求经办人孟甲、孟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27日,陈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村南东西沟清挖合同,施工过程中,陈某四次从村委会支款12000元。工程完成三分之二时,建筑公司的挖掘机坏了,另雇用王某的挖掘机。当时陈某与村委会主任孟甲及经办人孟乙言明,建筑公司挖掘机干的工程由建筑公司自行结算,王某的挖掘机干的工程由陈某与王某一起结算。此工程全部完工后,应陈某的要求,孟甲、孟乙给陈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债权人为陈某,欠款金额为12000元。因王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土方款,陈某在2001年7月20日要求此时已不担任村委会任何职务的孟乙对欠款条进行了更换,债权人更换为王某,孟乙并在欠款条上签上了“孟甲”的名字,原欠条进行了销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孟乙未经村委会和担任村主任的孟甲的授权同意,私自更换欠款条,私自签署他人的名字是错误的,是其个人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更换债权人和日期的欠款条对村委会和孟甲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王某对村委会和孟甲没有诉权,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原始证据不要轻易更换和改动,否则,有可能因存在瑕疵,不能实事求是地证明债权产生存在的事实,失去证据的客观性属性,从而导致证据无效。为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一是要在诉讼时效内,对享有的债权尽早提起诉讼,尽早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可以通过录音、电报传真等形式记录每次追要的事实,中断诉讼时效,从而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姜守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