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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能否在"孟母堂"争议中体现善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26 浙江在线

  最近,一度成为沪上热门话题的“现代私塾”——“孟母堂”,近日被市教委正式定性为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紧急叫停。昨天,“孟母堂”在“绍南文化”网站上发表《声明》,表示“将在9月1日前,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青年报》8月1日)。

  其实只要是一个对“孟母堂”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孟母堂”之所以对上海

市教委对其未经办学许可、学费审定及与多学科全面发展的义务教育要求不符的认定、以及松江区教育局的“停学令”表示不服并要起诉,实际在背后是很大程度上对现有相关教学方式与办学程序的不认同。然只要对“孟母堂”与教育行政机关争议稍加观察分析,就能发现其真正的焦点就在于“孟母堂”及有关学生家长觉得自已的教育方式与正规学校教育相比更有优越性,会更有利于学生在知识与人格方面的成长,而教育行政机关对此并不认可。因此“孟母堂”问题的争议关键之处,如暂且不谈教育办学程序上问题,这性质上实际是用怎么样的方式、以什么内容从事教育活动才是最优选择的争议。而在教学方式选择应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争议双方想必都是共同的。

  所以在此前提下,面对民间办学与官方办学方式的争议,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代表社会公意依法从事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就应在具体管理活动中表现最大的行政善意,具体地说,这种善意就应体现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陈述与辩解,并在仔细分析和考量相对人意见合理性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学生成长而不是以行政便利为中心,并作出全面综合权衡后的行政决定,才能说是既具备合法性又具备合理性的管理方式,而这也是现代社会对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所以,面对“孟母堂”这个具有社会争议与关注的话题,由于其在性质上涉及学生教育与社会未来,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有利于学生成为中心,要与相对人在充分沟通与论证之后,并以最大行政善意从事具体管理,而不能以简单“依法取缔”的行政专横方式解决“孟母堂”争议。倘真能如此,也许不仅仅对“孟母堂”,而且在社会效应上,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难道这不也是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追求吗?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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