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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捐款贪官减刑又被捕为何不足为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5:06 浙江在线

  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7月31日《法制日报》)

  我是坚决反对“好贪官”论的,但看到贪官重新得到法律制裁,仍然高兴不起来。

为什么呢?

  先来回顾一下文建茂案的审理过程。据悉,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对文建茂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文建茂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故此,二审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结果,二审判决一出,媒体的相关报道、讨论与转载炙手可热,舆论一片哗然。这引起了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于是才有了文建茂被重新逮捕的消息。

  其实,文建茂案并不是什么复杂或关涉法律空白的争议案件。文建茂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之前,已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完成;在刑法规定的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中,并未涉及将受贿款项用于何处的问题。那么,永州市中院为什么会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情况下,对文建茂作出减刑判决呢?如果可以排除司法腐败的因素,就只能归结为感性认识干扰了理性司法。

  如今文建茂案得以纠正,但这种对理性司法所受干扰的纠正,并不是来自司法程序本身,而是舆论的影响使然。试问,如果不是舆论的影响,还有没有本是司法程序之内的抗诉呢?如果没有省高院领导对媒体报道的批示,还有没有对永州市中院判决的撤销呢?如果没有对永州市中院判决的撤销,文建茂会不会在放完鞭炮办完酒席后,如他要求的那样已重新安排工作了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无论是先前的感性认识干扰司法,还是后来的舆论力量影响司法,一个案件的翻来覆去只能强化这样的感觉——司法没有自己的理性,法律总是被种种外在因素捏来捏去,如同一块橡皮泥。从这样的意义上看,贪官先贪后捐被减刑固然不是好消息;贪官减刑又被捕,虽然是法律即将修成正果,同样不足为快!


作者: 赵炳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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