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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7:02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8月1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人大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首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界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据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但对主要负责人未作具体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对主要负责人的理解也往往不同,有的认

为是法定代表人,有的认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的认为是实际管理者,从而引起不少争执和矛盾。

  据悉,贵州省人大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也界定为主要负责人,一方面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着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如管理层级较多的特大型企业和中央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管理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可能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因此这些具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只能由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负责。

  贵州是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省份,今年上半年,这个省已发生各类事故3194起,死亡1246人,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省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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