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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7:24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叶静 实习生 林雪春 通讯员 张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昨日明确,对由总部统一领导经营的跨区域物流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否则由跨区域物流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据了解,近日,国家税局总局下发有关通知: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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