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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无执照单位工作伤亡算工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8:0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于某为从事经营挖掘机项目的个体户,雇刘某为挖掘机司机,刘某在工作时被拖盘车当场碾死。事故发生之前,于某的营业执照已被县工商局注销。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刘某死亡是在营业执照被注销这个特定期间发生的,可以说把握好在营业执照被注销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是本案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此规定不难理解,刘某的因工死亡发生在该个体户营业执照被注销时期,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请求于某给予一次性赔偿。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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