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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业损害评估利于零售业规范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0:46 新京报

  许多企业缺乏规划蜂拥而上进军零售市场,在许多地区造成了卖场和门店的扎堆开业,既引发了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还造成了零售资源的严重浪费。

  近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并公开征集意见。之前,还陆续发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专门针对家电连锁的《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草案)》。此外,有消息称,酝酿多年、旨在针对大型零售商

管理的《商业大店法》也将于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动作表明,我国经济链条中极为重要的零售业将迎来全面高效、规范集约化发展的新时代。这不仅将推动整个产业竞争层次的升级,还将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一批基础夯实、发展稳健、盈利能力强的国内零售业巨头,最终有效地面对来自外资企业的挑战。

  竞争业态的多样性、竞争资本的多元化,在推动我国零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中长期发展战略缺乏,甚至连“投机取巧、偷梁换柱”等情况都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许多企业缺乏规划蜂拥而上进军零售市场,在许多地区造成了卖场和门店的扎堆开业,既引发了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还造成了零售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一些企业盲目求大求全,开设门店的面积越来越大、产品种类也很齐全,但整体的投入产出比却失衡,这不仅形成了无效投入,还拖累了企业的整体发展。

  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零售企业之间的低价恶战持续不断,不仅造成了企业利润下滑、竞争力趋弱,还使得长期以来,零售企业通过挤压和抢占上游供应商利润为主的盈利模式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和解决。日前,国美对永乐的并购,表面上通过销售规模的累加产生了家电零售的巨无霸企业,但由于双方在之前的竞争采取了贴身同质化的策略,很难说不会导致并购重组后出现资源的浪费和门店建设的过剩。

  由于法律法规的真空,或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企业战略规划缺失、或国内市场竞争白热化等诸多原因,造成了这些弊端多年来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和解决,极大地影响和约束了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因此,此次评估方法的出台恰到好处,既能从根源上解决和规避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而且还对外资企业的进入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由于方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经营业绩损害和经营环境损害两种情况的判断标准和细则,无论是相关企业,还是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都能够清楚地根据标准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减轻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加快了相关工作的效率。

  当然,方法带来的益处也是多方面的。一是零售企业扎堆开店的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区域内的零售业合理布局;二是能规范同业之间竞争行为,减少和避免大面积的低价倾销,保证相关企业的合理利润,进一步推动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三是能规避大型零售巨头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垄断性侵害,特别是分散在一些社区和乡镇的小规模零售店;四是能在现有市场格局下对国内零售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保护,减少来自外资零售业巨头的直接冲击。

  当然,由于方法只是明确了判断的标尺,还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政策监管部门,造成这一评估方法的影响力过于单薄,还难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在前期监控、后期处罚执行等环节上的规定缺失,容易造成方法的真空,使得法规和办法浮于表面。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予以加强:第一,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零售业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实现司法层面上法规、条例的互动作用。同时还要完善和细化相关监管部门的定位、职能、处罚手段、执法监察等配套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和引导我国零售业的有序发展。

  第二,要求众多零售企业,无论是行业巨头,或是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既要积极地学习和模仿外资企业的管理经验和模式,还要发挥自身对本土市场的深入了解优势,丰富并完善市场竞争手段和战术,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相关法规实施之初,要执行严格而大力度的处罚手段,通过高额罚金或禁止入市等手段,真正让零售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和侥幸心理及时刹车。

  □沈闻涧(浙江大学科技中心专家顾问)相关报道见昨日B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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