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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区须基本不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1:28 京华时报

  民政部首次具体解释和谐社区标准

  本报讯(记者郭鲲)昨天,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民政部在通知中首次具体解释了“和谐社区”的标准(见附件),和谐社区须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社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

  民政部在通知中分6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和谐社区的基本标准,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机制等都列入了和谐社区应该具备的条件。

  ■新闻附件·和谐社区标准

  1.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

  2.管理有序。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社区民间组织搭建沟通人际关系的平台,较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服务完善。有社区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有为社区不同群体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和措施齐全,有扶贫帮困载体和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机制,能够为社区居民需要提供满意服务。

  4.治安良好。有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社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生活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强。

  5.环境优美。社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社区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有序。

  6.文明祥和。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院等学习型组织普遍建立,有图书室、阅报栏(科普宣传栏、黑板报)并定期更换内容,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社会主义荣辱观得以树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倡导和推行,社区居民邻里之间关系和谐、融洽,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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