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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日期为不义之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5:1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2004年8月,家住合肥的吴某收到了一份让他诧异的判决书,责令他于判决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原告高某的3万元,并承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可他清楚地记得,自己于2001年3月借高某的3万元,已于当年6月全部归还。

  吴某与高某之间本是一家塑钢厂的合伙人。2004年3月,高某一纸诉状,要求吴归还向其借款的3万元,主要证据是吴出具的一张借条,上面落款日期为“2002年3月”,法院依

此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吴某向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出示了一张高某于2001年6月收取他3万元还款的收据。高某请求归还的3万元借款,到底是一笔新的借款,还是吴某早已归还的借款?该院民行科干警围绕这一重点展开了一系列的审查工作。通过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文件检验鉴定,发现高某出示的借据日期“2002年3月”系“2001年3月”涂改而成。面对这一检验结果,高某终于向检察官承认借据日期的涂改系他本人所为。据此,该院依法启动了抗诉再审程序。日前,法院经过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遂撤销原判,并对高某出示假证的行为予以训诫和严肃批评。(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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