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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大股东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5:34 大河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可以预见,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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