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新规定 学校有紧急事态国家督学可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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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5:46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本报讯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利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昨日,教育部公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督学的职责,明确指出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利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对于督学经费,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华夏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