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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要轻易封闭困难群体的自救之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6:00 光明网
魏文彪(江西编辑)

  25日,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警方抓获7个卖花童和4个幕后操纵者,并做出认定:卖花童“卖花”即为变相乞讨。但由于大人和小孩存在血缘关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卖花童幕后操纵者进行了行政拘留,这在全国还是首次(7月26日《成都晚报》)。

  警方的认定并不准确,因为乞讨不用付出经济成本,而卖花童卖花却是一种买卖行

为。退一步说,即便认定卖花童卖花属于变相乞讨性质,但是乞讨本身也不违法,因为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乞讨为违法。

  应该承认,有的卖花童在卖花过程中可能会有“恳求购买”的行为,但这与强迫买卖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强迫实际上有“积极强迫”与“消极强迫”之分。所谓“积极强迫”是利用强力胁迫他人就范,而“消极强迫”无非是促销与游说时过于卖力,以至于让他人心理上感受到一点压力,但是绝对不涉及强力的实施与应用。比如人们到超市购物,可能会有促销员跟着推销某种产品,尽管这会让人们感觉有些厌烦,但该种行为与强迫交易有着本质区别。

  即便是卖花童的幕后操纵者,也只有当他们与卖花童非亲非故,并强迫孩子干他们不愿干的事情,才能算得上是违法。对于这样的操纵未成年人牟利的行为固然应该依法处理,但是在成都被行政拘留的却是卖花童们的父母,另外也不能认定让孩子卖花违背了其意愿,因为完全存在着孩子体谅父母艰辛而愿意为之的可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不适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关系显而易见,既然如此,成都站前警方据此拘留卖花童的父母就超越了法律规定。

  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没有父母会让自己的孩子去卖花,让他们去承担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责任。

  对于那些确实非常困难的家庭,父母由于文化水平低或是其他原因缺乏就业机会,或者是因为亲人生病等需要钱,而社会的帮助未能使他们及时免于困窘,有关部门就没有权力阻止他们进行力所能及而又未明显危害社会的自救,将他们原本非常狭窄的自救之门给封上。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之所以积极清除卖花童这样一些现象,无非是为了“治安”与城市形象。但是社会是让穷人进行自救并提供必要帮助更安全、更和谐,还是轻易截断困难人群的自救之路更安全、更和谐?对此,不难明智判断。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社会保障还未健全的社会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与城市管理者所想象的不相符但未违法犯罪的“灰色地带”,在社会尚难让所有人摆脱穷困与窘境情形下,容忍这样一些不完美比制造完美的表象,更符合人类文明与社会正义的要求,于改善困难人群的生活境遇及社会利益也更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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