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侨房不能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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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李婧)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有关通知进一步明确落实侨房政策发还的政策,列明了八种情况不能发还房屋。这八种情况包括: 1.凡申请发还的房产,房地产档案记载属公逆产、封建产、公私合营的; 2.产权证记载吉地、旷地,房管部门只改造土地,未对房屋上盖经租、代管的; 3.凡历史上属租地自建的房屋,解放后由房管部门核发他项权证(是证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拥有抵押权的凭证)的,或者房地产证中已设定他项权利的; 4.凡申请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无代管、经租记录,房管部门未进行管业的; 5.凡申请发还的侨房面积非住宅部分超过1000平方米的(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规定,“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落实政策发还房屋,需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发还意见会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6.凡侨房业主的身份证明不是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的; 7.凡申请人提供的侨房发还资料与房地产历史档册资料、档案记载不相符的; 8.其他规定不能发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