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详解电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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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6:18 长沙晚报 |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我省居民生活电价调整自7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连日来,很多市民打电话咨询电费的收费办法及相关政策,记者昨日就此走访了省、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省物价局经依法价格听证并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即从每千瓦时0.548元调整到0.588元,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 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不少居民7月29日前购买了生活用电,对这部分电费如何计算?省物价局重工处副处长冯萍告诉记者,用户在7月29日及以前使用预付费IC卡购买的电量,视同7月29日的抄见电量,执行调价前电价执行,一直到所购买的电量用完为止;但7月30日起使用预付费IC卡购买的电量一律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考虑现行电压等级价差已逐步加大,为减轻用户负担,将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供的城镇用户到户电价的损耗费用加价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即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不超过6%加收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4%。 与此同时,为减轻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对城镇低保户电费支出影响,物价部门已将城镇低保户免收电费电量从每月6千瓦时提高到8千瓦时。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