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一级保护区禁止生产建设和水上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6: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实习生付志刚记者朱晓露) 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尤其是保护饮用水水质,我市将出台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形成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我市已无Ⅰ类优质水

  据市水利局介绍,地表水的水质评价以Ⅲ类地表水标准值作为水体是否超标的限值,水质类别Ⅰ类至Ⅲ类定义为水质合格,超过水质类别Ⅲ类(Ⅳ类、Ⅴ类、劣Ⅴ类)定义为污染,劣Ⅴ类水质类别定义为严重污染。根据水利局近年来对112个水功能区监测的结果,全市已经没有Ⅰ类水。目前,南京居民生活用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一般保持在Ⅱ类或Ⅲ类水以上。

  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水上经营活动

  为保证市民饮用水质量,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将本市饮用水源地分设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堆放、存储、填埋和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物;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于一级保护区,《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禁止擅自采伐林木,从事采矿、取土、挖砂以及烧窑、爆破、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采取爆炸、通电等方式捕捞水生动物;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禁止从事运动、旅游、娱乐、餐饮等污染水体的水上经营活动。

  非法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草案)》对污染水源应负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存储、填埋和向水体倾倒、排放废渣、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与未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混采,或者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水混采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一级保护区内采取爆炸、通电等方式捕捞水生动物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也将处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刊登在南京市政府法制网(www.njzffz.gov.cn)上,广大市民可在8月20日前,将有关建议和意见通过网站在线提交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编辑小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