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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性骚扰立法亟须在各省“落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07 华商网-华商报

  ■李克杰

  哪些行为构成对妇女性骚扰?7月31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明确界定。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8月1日《长沙晚报》)

   性骚扰首次入法,见于去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然而该法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明确、规范不完整、形式和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缺乏适当的法律救济渠道。性骚扰入法后的近一年来,一方面是屡现职场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另一方面则是广大女性受害者的沉默和默默忍受,并没有出现反性骚扰的维权热潮。

  湖南省的立法恰恰看到了这些缺陷,较好地填补了漏洞。这个《办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内涵,即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或行为;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即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和行为等形式都可以构成性骚扰。在内涵方面主要强调了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以及具有淫秽内容,这就使性骚扰与一般的开玩笑和打情骂俏区别开来。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能够为女性接受并且知晓其内容的一切形式。这就给界定性骚扰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楚的标准和尺度。

  反性骚扰必须有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保证落到实处。湖南省在明确内容、完善规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加上法律救济渠道畅通,这将为反性骚扰立法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湖南省的做法是有效探索,值得各地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借鉴。(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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