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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滞纳金”与“合法”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32 法制日报

  就这起天价滞纳金事件来说,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它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车主一旦逾期不缴,必然影响公路养护和改善资金的回收和积累,造成公路服务提供方有所损失,影响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照理说依法缴费是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合理收缴滞纳金本来也是一项督促车主及时交纳养路费的有力举措。但“天价滞纳金”的频繁出现使本来“有法可依”的行政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批

评和质疑。

  首先,从表面上看,养路费滞纳金的高利率是合法的,因为根据1992年原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对国库资金占用的经济补偿,二是对违约者的惩戒。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应该等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加上惩戒的利率。惩戒的利率既要考虑惩戒的作用,也应考虑实际承受能力。按照现在1%的算法,那么年利率将达到365%。这种高额的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没有考虑贯彻执行的实际困难,结果只会本末倒置,适得其反。根据我国立法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状况判断,这一规定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其次,严格来讲,收取滞纳金有一定的合理性,滞纳金是指负有法定缴费义务的组织和公民,迟延履行义务而需要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它既有督促作用,又有一定的惩罚作用。在我国,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和数额,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滞纳金方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原来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标准降低为万分之五。应当说,税收滞纳金与养路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可比性,都是公民基于法律义务而缴纳的,而养路费滞纳金比税收滞纳金竟然高出20倍,这不符合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从法律等级和具体内容看,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更新,更符合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只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定于建设市场经济初期,其中的权利义务设定是显失公平的。滞纳金的收取往往涉及国家公权力行使,其收取范围和标准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定,因此,要有效遏止天价滞纳金,通过国家立法对滞纳金事宜进行统一的规范是必要的,使本来合法的行为更趋于合理性。

  再次,一部分车主确实是非主观原因而欠费,在购买车时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不了解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不清楚自己的“座骑”如何缴养路费,到哪里缴费,有的甚至认为养路费只需要在新买时一次性缴纳就可以,因此,根本没有缴费的意识。另外一部分车主,虽然知道养路费缴费规定,但因为日常工作繁忙,一时错过了缴费时间。对于这部分车主,往往在知道或被通知欠费后,会立即缴清欠费。笔者认为,只要行政执法部门能主动出击,把催缴及稽查方式“人性化”,采用公告催缴、上门催缴、电话催缴、短信催缴、法院强制执行、车辆源头稽查等一系列办法,便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也可避免“钓鱼执法”之嫌,把合法的行政行为合理化。

  作者系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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