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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企业“增负”谁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08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乱收费、乱涨价、乱摊派,这些令企业家们时时头疼,时时忍痛掏腰包的问题今后将有专门法规治理。8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一部旨在加强监督管理,为企业“减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的《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望出台,现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向企业收费得有法可依

  根据《规定》,向企业收费都得有依据。比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章规定为依据。本省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还要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相关文件也应公开发布,未经公示的,企业就可以拒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减税、免税、退税、减息、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和措施,相关部门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就视为是违法给企业“增负”。

  同一执法单位一年检查不超过两次

  行政执法机关今天走了明天来,今天这部门来,明天那部门来,没完没了的检查常常让企业苦于应付,耗费人力、物力。《规定》中对这种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首先得依法检查,禁止收取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外的费用,还不准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而且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同时,检查不能成为“以权谋私”的借口。《规定》中指出,执法检查不能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活动。执法人员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馈赠,不能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等。

  诸多“强制”均被视为“增负”

  强制企业买商品、到指定中介机构去办事,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赞助、捐款,强制企业登广告、订报刊、买年鉴、画册等,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研讨会、展览会、展销会并强收会费、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本可以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服务,为了让企业的负担真正“减”下来,这些诸多的“强制”在《规定》中都被一一严禁。

  此外,严禁让企业报销差旅费、旅游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娱乐费、会议费、医疗费、购物费等费用的行为;严禁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和电子设备等财物和劳务。这些变相的“增负”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根据《规定》,政府将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电子信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对违法增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投诉。(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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