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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督学可制止学校紧急事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力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督学的职责,明确指出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力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对于督学经费,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

  办法中对督学的年龄有了进一步规定,初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同时国家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华夏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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