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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篡改病历的制度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47 南方日报

  直言

  周志坤

  在许多的医患纠纷案中,医生篡改病历直接影响了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对此,近日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通过媒体向公众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

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此举再度引起公众对如何防范病历篡改的强烈关注。

  应该说,卫生部的此番“定性”之论,毫不偏袒作为其下属的医疗机构,是值得赞许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定性只是起到一定程度的“威吓”作用。要从根本上打击篡改病历行为,当前迫切的是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并进而在医疗行业促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形成。

  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卫生事故处理条例》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有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相对过去医疗机构不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病历或者复印件的惯例,这无疑意味着监管的严格化。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一旦患者忘记了要求,医院就可以不提供复印件。另外,条例还规定,一旦有医院拒绝患者复印要求的话,患者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诉。但是,抛开申诉成功与否的可能性不论,单就其中将要面临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生命健康成本来说,恐怕绝大多数患者都无法承受。这就意味着,在篡改病历的博弈中,掌握生死健康大权的医院仍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由此看来,这可能就是《医疗卫生事故处理条例》颁布近四年来,篡改病历事件仍然层出不穷的制度漏洞。要堵死这个漏洞,就须规定向患者提供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乃医疗机构必尽之义务。

  不过,过分依赖政府监管,可能会导致新的权力腐败。一般性消费品市场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从根本上促成良好的行业秩序形成。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政府要抛弃过往的“公私有别”之成见,以及对由此而生之监管风险的过度担心,赋予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市场竞争权利,以促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形成,从而让有篡改之心的医院、医生产生市场竞争力、声誉度的忧虑,从而不敢为篡改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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