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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原告质疑治安联防费合法性 群众性组织为何收取行政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48 南方日报

  《治安联防费该不该由公安收》追踪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实习生/梁靖雯)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治安联防队存在至今已有40多年历史,但是按照现行规定,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却都要根据物价局制定的标准缴纳一定数额的治安联防费,费用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街道派出所统一收费,这种延续多年的收费引发了市民的质疑,昨日上午,广州市民赖先生状告越秀区公安分局一案(详

见今年4月13日本报A06版报道)在广州中院开庭二审。

  去年12月,越秀区黄花岗派出所向市民赖先生的母亲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票据上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今年4月,赖先生以“公安部门收取治安联防费就属于越权自设”把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在一审中,赖先生曾引用省政府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指出,治安联防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且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公安局拥有《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其行为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收费并无不当。遂判赖先生败诉,赖先生立即提出上诉。

  二审中,赖先生提出了新的质疑。他指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确实规定了行政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但是,同样是根据这部条例,获得物价部门的许可仅仅是法定程序中的一个步骤。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需要经过省政府的审批,而公安局无法出示经过审批的证据。

  并且,他坚持治安联防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粤府[1990]8号文,公安机关仅在防范业务方面对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给予指导和监督,并不涉及财务,更不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如果公安机关要获得这种主体地位,就要对政府现行的规章进行修改。而这种权限只有国务院才依法享有。因此,赖先生认为,这种收费的实质是省、市、区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越秀区公安分局则只简单表示,派出所作为基层的部门,只是按照法律和上级指示办事,法律依据是否合适、行为内容有无违法还有待法院审查。至于联防费的收取,他们只是按规定代收,然后上交区财政部门,并不参与联防费的管理和使用。

  赖先生对记者表示,自粤府[1990]8号文颁布以来,派出所收取这项费用已经10多年了,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打官司,“收费还会继续下去”。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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