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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第三次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4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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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名专栏

  话题缘起中央正在研究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牵动着社会各方的神经,在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既定原则下,第

三次分配被寄予厚望。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形成第三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一直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呈现出尴尬的境况,各类富豪榜上不乏中国人名字,然而在捐赠者名单中往往难觅富豪身影,个中原因很多,有体制的、有政策的、有管理的、有文化的等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赠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从制度上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这是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期话题我们特邀专家探讨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的发展障碍和对策,供读者参考。

  中国慈善家缺位的原因

  邓国胜

  中国的企业家很少有在慈善事业上非常突出的,有的基金会的捐助者中竟然连一个国内的知名富豪都没有。

  中国的企业家之所以不能成为慈善家,背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

  企业家刚结束原始积累阶段,没有太多精力顾及慈善事业

  从企业家自身来看,这与目前中国企业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他们刚刚结束自己的原始积累阶段。在这之前,许多企业家最关心的是怎样增加自己的财富,怎样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所以没有太多的精力去顾及慈善事业。

  事实上,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慈善事业都不是很发达。所以,我们现在要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企业家进行慈善事业的启蒙教育,让他们回馈社会,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美国,富人捐助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政府不再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劝诫。而在香港,政府则会给予那些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慈善家以很高的荣誉。

  政府税收政策还需完善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首先看税收。由于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税率非常高,比如美国就达到了50%,所以很多美国的富豪都宁愿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像美国非常著名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都是富豪用个人名义创办的私人基金会。而中国由于不存在遗产税,所以很多富豪更愿意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减免税问题。美国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的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10%,那么应该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到10%,则可以在缴税时扣除已经捐出的善款。而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只有3%,而且就是这3%,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很难得到落实。目前实行的是特事特批的原则,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的少数基金会捐款才能得到减免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五种捐赠免征所得税,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今后还可以扩大免税范围,让企业或公民通过“中介”的直接捐赠也可享免税待遇。

  成立私人基金会门槛较高

  很多富人喜欢用自己的名义设立基金会,但是我国以前的规定基本上决定了基金会的主办只能由政府垄断。现在虽已经开始鼓励私人建立基金会,但是仍然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对基金会实行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的规定。如果一个富豪要设立基金会,他就必须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很多人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虽然民政部门可能考虑到这种办法更便于管理,但是,这客观上却阻碍了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

  作者系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名词解释

  第三次分配

  社会分配机制有三重,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三个层次中,一次分配是原始分配,二次分配是对一次分配的调整,以政府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三次分配则是对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它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而且还有社会与政治的,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

  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日渐突出,除了初次分配不合理、再分配缺乏力度与公平之外,

  第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可替代

  高辉清

  最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牵动各界神经的、最引人注目的话题。在中央政治局专门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之后不久,由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卫生部、监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十多个部委协同参与制订的《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草稿进入最后的征求意见阶段。

  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调高”、“扩中”、“提低”三者缺一不可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长路上迈出的第一步,这次出台的《意见》是个一揽子方案,内容包括多方面,既涉及战略层次,也涉及战术层次。不过,重点实际只有三个:一是进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从目前的方案来看,这次改革范围将覆盖5000万离退休人员,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3000万低保和优抚对象,600多万公务员及部分和军队有关的人员。通过改革,广大人民群众将能够更好地分享改革成果。二是再次提高相关人员特别是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抚恤补助标准、离退休干部待遇标准和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三是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控制。

  在上述三个重点中,前二个实际上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即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偏低的问题。现在,许多人在谈到居民收入差距的时候,普遍认为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太高了,“调高”成为了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从宏观意义上讲,中国收入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原因并非高收入阶层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水平太低。换句话说,并非是富人“太富”,而是一般人“太穷”。

  调节高收入虽然不是宏观意义上的核心问题,但却依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本轮收入分配改革的要求,“调高”、“扩中”、“提低”应该是三者缺一不可。

  个人所得税难以承担“调高”的责任,有必要引入辅助手段——第三次分配

  从国际经验看,“调高”主要是通过累计制的个人所得税来实现。鉴于当前我国个人收入还不透明,税制改革也还存在着多种制约,个人所得税还难以承担“调高”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更有必要引入西方国家“调高”的辅助手段——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实现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在西方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被学者称为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三个层次中,一次分配是原始分配,二次分配是对一次分配的调整,以政府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三次分配则是对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它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而且还有社会与政治的,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但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也日渐突出,除了初次分配不合理、再分配缺乏力度与公平之外,第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概占GDP的3%~5%,而我国目前只占0.1%,而且其中还有近80%来自海外。

  在这种背景下,加速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第三次分配格局的形成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弥补税收制度的不足,减小贫富差距,而且有助于重塑中国富豪的社会形象,缓解“仇富”心态。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利用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来援助低收入阶层特别是社会最底层和生活不幸者,将在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贫富阶层的社会矛盾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总之,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亦步亦趋,非得在初次和再次分配完善之后,才开始推进第三次分配。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次分配机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展战略处处长

  缺乏规范的捐赠法律制度和对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扶持,制约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建立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机制和政策

  钟坚

  和谐社会不能缺少第三次分配

  最近党中央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目的在于建立科学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包含着三次财富分配过程。初次分配要讲效率,就是要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得到更多的劳务报酬,首先富裕起来;二次分配要讲公平,政府应当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全面、系统、适度、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如果我们把市场看作财富的第一次分配,税制看作财富的第二次分配,那么促进公益慈善性组织的发育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就是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三次收入分配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相互之间不可替代、不可偏废。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不是简单地劫富济贫,而是要注重财富的三次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倡导和培育第三次分配。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日渐突出的原因,除了初次分配不合理、再分配缺乏力度与公平之外,第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其作用是前两次分配所不能替代的。通过发展慈善事业,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对于我国减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次分配发展滞后的根源在于体制

  在我国,相对于第一、第二次分配而言,第三次分配发展明显滞后。据统计,我国国内社会公益资源投入仅为国民收入总额的0.1%,而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在8%到10%。2005年民政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元人民币,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到3000亿美元之间,个别年份高达6000亿美元。即便按每年3000亿美元计算,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1/400。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我国企业参与捐赠慈善事业的只占1%。世界上许多巨富,往往也是著名的慈善家。比尔·盖茨是世界首富,到目前为止他还是慈善捐赠的世界第一。前不久,世界第二富豪巴菲特将总额约为370亿美元、占个人资产85%左右的财富捐给5家慈善基金会。我国目前不乏富翁,缺乏的是有社会责任感的富翁,这也是引起社会上强烈“仇富”心态的主因之一。

  目前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缺乏规范的捐赠法律制度,现有的少数慈善公益事业较为零散,缺乏监督和规范管理,并出现过一些较大经济问题;我国现有的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难以进行大规模高效运作;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经费来源严重不足。

  建立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机制和政策体系

  实现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关键在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机制和政策。

  一要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从法律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依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

  二要出台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由私人捐资建立的各种非赢利性的基金会应该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国际通行的办法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基金可以个人或企业的名字命名,允许设立者对该基金的运行章程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些我们都可以借鉴。

  三要建立新的捐赠税收减免机制。我国在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3%捐赠免税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税费,捐款越多,纳税越多。这实际上是不鼓励企业捐赠。因此,应该按照国际经验修改我国捐赠免税制度。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五种捐赠可全额免税,这对于鼓励慈善事业将起促进作用,但仅此还不够。

  四要对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把特别消费税作为扶贫专项基金。

  五要鼓励建立非政府性的各种慈善基金组织,这种基金一旦建立便成为一种社会所有的财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运作,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

  此外,要为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建立必要的计量措施和必要的计量制度。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等。

  作者系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公民社会不立慈善文化难行

  唐昊

  谈到慈善事业在中国所面临的阻碍,一般说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的慈善制度不完备,二是主观上的慈善文化缺失。

  西方慈善文化:“能力有多大、责任有多大”

  慈善文化表现为一种参与公益的渴望、一种帮助弱者的意识、一种借助慈善事业完善自身道德的内在要求、一种使得人们的善意得到发挥和强化的制度习惯。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发达不仅体现在如卡内基、巴菲特、盖茨等富豪的个人捐献上,更体现在普通民众的慈善行动中。在2000年,全美国的家庭中有90%向国内外的公益机构捐过款,60%以上的青少年、44%的成年人参加过志愿者服务。在这种氛围中,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把参与慈善和公益活动作为自己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明星、富商等社会的强者更信守“能力有多大、责任有多大”的道德规范。

  显然,中国民间慈善文化尚未达到上述程度。例如,与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80%来自民间的状况相反,中国慈善业的捐赠只有10%来自普通百姓,普通市民对于慈善事业尚未有足够的自觉和热情。于是就有很多人试图探讨这样的问题——如何培养这种慈善文化和慈善精神?

  慈善文化很大程度上不是“培养”而是“生长”出来的

  事实上,所谓慈善文化、慈善精神、慈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培养”而是“生长”出来的。也就是说,慈善文化必须生长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和人文传统中。

  西方慈善文化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公民社会的传统。所谓公民社会,是由有着完整的权利和自由的公民以及公民组织所组成的社会,特别是公民组织在其中发挥着更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的关键点在于“自由人的联合”,正是这种联合使得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凝结成为坚强而有行动能力的组织化社会。公民社会对慈善文化的养成,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西方宗教组织等民间救助的传统、现代社会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发达,给从古到今的志愿者和慈善事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催生了“有组织的慈善事业”——来自民间自发的、零散的、个体的同情善意,被汇集为社会有意识有组织的行动,慈善意识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自我强化,这就是西方民间慈善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路径。历史经验表明,包括慈善精神在内的公民道德的全面建立,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才有可能。

  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建立在个体的“恻隐之心”基础上

  美国的民间慈善事业比欧洲发达,而欧洲的政府福利政策又比美国完善。这是由二者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所决定的:美国国家的建立晚于美国社会的建立;而在欧洲,从王权时代开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就非常强大,在控制社会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成员的生存负上了相应更大的责任。

  相比之下,中国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缺乏公民社会这种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在中国从来就没有发达过。所以,传统的慈善文化只能是建立在个体的“恻隐之心”的基础上。应该说,这还只是一种人类作为生物的同情本能。而比这更高的一个层次是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一种推己及人的“类”属性的自觉和对自身存在的放大,其基础是家族互助、个人慈善等等。这种慈善文化的形态是原始的、朴素的,操作者是个人化的,其所能完成的慈善事业的效果当然也是局部性的、无关大局的。中国民间慈善之不立,归根到底是由于民间缺乏组织性力量所致。

  现代慈善文化的根基——现代公民社会

  现代社会需要现代的慈善文化,而作为这种文化所产生的根基——现代公民社会,则在我国缺乏起码的根基。我国关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建立和行动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健全;NGO(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成立受到政府严格限制。一种慈善文化的建立,是需要不断的、反复的、有组织的慈善实践作为前提的,而在当下中国,由于社会缺乏自治组织的传统,民间自发的慈善事业严重缺乏规范性。

  作为一种发自人们内心的精神、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公益要求,慈善文化的建立、慈善社会的形成只能取决于社会本身的独立、自由和自主的程度。我相信:只要给每个群体以进行慈善活动的能力、取消加在他们身上的种种不合时宜的行动限制,他们就会自发产生并不断强化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

  图:

  社会各界纷纷向饱受“碧利斯”蹂躏的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

  丁玎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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