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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为3街道执法罚没财物立规矩 2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收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52 南方日报

  社区新闻

  本报讯(记者/江强通讯员/傅海茫)日前,宝安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台《关于大浪、龙华、民治街道执法队罚没收入管理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广东省有关规定,对三个执法队罚没收入和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3种情形下可当场罚款。

  2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收缴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罚款缴款单》交当事人,由当事人直接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执法人员在遇到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被行政罚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罚款后,执法队必须出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没收物品10天内移交区财政

  执法队在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现金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罚款缴款单》,由执法人员将没收的现金及时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依法没收物品的,执法队应设立专项账册登记和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没收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任何人不得隐瞒、私分、挪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并在作出没收物品的决定生效后10天内,将没收物品造册并提出处理方案移交区财政局处理,区财政局对物品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评估,以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价值为公开拍卖底价,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物品时,区财政局邀请街道执法队监督物品拍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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