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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分红 “万丰”又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0:11 南方新闻网

  停止分红“万丰”又上法庭

  该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此前多次被股东状告

  本报讯昨日,在市中院,万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2002年停止为投资者分红的事而再次走上法庭。位于宝安区的万丰社区原为万丰村,曾有“南国第一村”的美誉。1984

年该村成立了万丰股份公司。2000年,万丰股份公司更名为万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丰”)。2002年元月,股东发现该公司停止分红,随后开始纷纷把万丰推上法庭。昨日,曾为原万丰村村民诉讼代理人的杜春联以个人身份再次起诉万丰。

  一人上诉牵动多人

  昨日,开庭后记者在现场看到,旁听席上几乎坐满了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

  “我们有赢的可能。”上诉人杜春联对到场的15位乡亲父老说。昨日上午9点30分,万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在市中院开审。杜春联说,他是以个人身份起诉万丰,但背后是178个投资者。旁听的老人说,最怕的是到死也不能看到赢的一天。

  杜春联在诉状里说,1992年初,他与另外178个投资人集资,以万丰村村委出地、投资人出钱的形式,与万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先后兴建了两栋厂房和两栋宿舍。该公司给他们每人一本名为“深圳宝安万丰股份公司(蓝山一区)的投资凭证”,并盖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股份公司”的公章。双方约定厂房和宿舍出租金扣除一切开支后的纯利润“三七分成”,并承诺50年不变。但是10年还没有到,2001年后至今,该公司都没有分配利润,于是他们决定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万丰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杜春联不具有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告错了对象,并表示双方属股东关系,而并非杜所说的合同关系。

  多人坚持屡败屡诉

  据了解,179名投资人中年纪最大的是家住沙井蚝四社区的81岁老人陈太稳,投资最多的是沙井蚝一社区的68岁陈树南,投资33万元。“当时一斤蚝两元钱,想想老人家们要卖多少斤蚝才可以赚到这些钱,他们可是把棺材本都投进去了。”杜说。

  杜春联等179人的起诉之路从一年前开始。2005年9月30日和2006年1月4日,是股民也是原万丰村村民的潘海金连续两次把万丰告上宝安区人民法院,然而两次均为败诉。

  为了起诉,今年53岁的潘海金老人受了不少苦。据潘老说,去年,在他起诉的三个月后的一天,他家的玻璃门被砸。2006年3月,老人又接到恐吓电话,威胁他不要出头。

  今年2月27日,曾作为潘海金诉讼代理人的杜春联以个人身份再次起诉万丰,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合作经营盈余金及滞纳金共3万余元。但宝安区法院不予受理。两个月后,杜又将诉状递交给了市中院。

  采写:本报记者梁永建实习生陈丹淳

  万丰威水史

  万丰村(现为“万丰社区”)是典型的单一姓氏部落,99%以上居民姓潘。在万丰村的大事记上记载着:

  1981年底,乡村医生潘强恩出任村党支部书记。

  1984年,万丰村在全国农村率先推行股份制。成立第一个股份公司——万丰股份公司。由部分党员带头,每人投资5000元入股,村民效仿,创“按股分配”的先河。

  1985年,向全村发行内部股票300万股,回笼资金300万元。同年,股东第一次分红,利润高达20%,开始走向快速发展的道路。

  1987年,成立万丰全民公司,全村1800多个村民成为万丰股份公司股东。

  1992年,村民平均收入8000元,90%家庭拥有楼房。

  1995年,万丰村收入突破亿元,人均收入19000元。

  2000年,万丰股份公司更名为万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拥有资产14亿多元,年销售额为3.5亿元,下属有十几个分公司。声誉达到鼎盛。

  可是从2002年元月开始股东发现集团开始停止分红。集团的回答是:分红已经分够了,大家的投资得到了回报,不再分。由此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于是部分村民开始把集团推上被告席。

  ■辩论焦点

  1上诉人无起诉资格?

  万丰认为杜春联的名字并不在股东名单及出资记录中,根据相关法规和该公司章程规定,杜作为该公司出资人的身份不予认可,即杜没有资格起诉万丰。

  但杜表示:虽然自己的投资凭证是第三手得来,但只要拥有投资凭证证明自己确实出资,即可享受与公司股东同等待遇,即其起诉资格成立。

  2上诉人告错了对象?

  万丰认为当年的投资人与万丰村村委达成协议,而并非现在的万丰。只有村委或代表村行使村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或合作。万丰是股份性质公司,与村委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主体,无权处置属于村集体财产的土地。

  杜说村委是群众性集体组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只有经工商注册的股份公司才可。另外在投资凭证及合同上都盖有公司公章,所以其应负法律责任。

  3合同关系?股东关系?

  万丰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名册以及在工商方面的登记显示,双方属股东关系,并非杜所说的合同关系。

  据杜春联介绍,若双方为股东关系,则分不分红的问题由公司内部决定,法律不能进行干预。可是双方确定为合同纠纷,只要一方毁约就要负法律责任。

  万丰表示,有股东认为前些年都按某个基数分配,以后也是按此分配,也使一些投资人认为万丰仍在执行股东此前与万丰村村委达成的合资建厂的协议内容,即按70%分配。可是近年来股东要求分红的呼声和公司发现没钱可分的现实,使万丰认识到过去分配方面的错误,只能予以更正。公司原打算承诺2010年起分期归还该“欠分股利”,且从2006年起,当年股利按《公司法》规定分配。但是股东签字人数尚不够,至今仍未生效。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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