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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她是保姆抢我房 四方法院为六旬翁讨回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1:29 青岛新闻网

  

老汉:她是保姆抢我房四方法院为六旬翁讨回房

  插图司海英

  老汉:她是保姆抢我房 保姆:我是妻子该有房

  法院为六旬老汉讨回房

  年过六旬的孙某托万某在长春路买下一套住房,钱付清了,万某却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肯归还孙某。“她是我的保姆,买房的时候是个代理人。”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房子,万某却拿出一份《结婚协议书》,“我们是同居关系,是夫妻。”万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结婚协议书》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万某归还房子。

  老汉:回乡购房中圈套

  孙某长年在南方工作,在当地娶妻生子。最近,妻子去世了,孩子已独立生活,年过六旬的孙某想落叶归根,回青岛安度晚年。“我那么多年不在青岛生活,不熟悉当地的政策,就托她帮忙买个房子。”孙某说的“她”是中年的万某,两人通过亲戚介绍相识。孙某说,万某给人的印象是“能办事”,他决定托万某买房,两人去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

  2002年12月,万某买到了长春路上的房子,孙某很满意,立即付清首付款,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说我的条件不好办贷款,说先把房子办到她名下,再转给我,我就信了。”孙某说,可万某却不肯再办过户了。为了要房子,孙某把万某告上法庭。

  保姆:对外已经称夫妻

  “我们是同居关系,对外称夫妻,所以房子是两个人的。”当庭,万某拿出一份《结婚协议书》。孙某和万某是什么关系?房子究竟该是谁的?孙某说他不知道协议书的事,万某有段时间做过他的保姆,两人是雇佣关系,根本不是夫妻。至于让万某买房,那是去公证处做过公证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万某则针锋相对地表示,照顾孙某的时候两人同居,对外已经互称夫妻,所以,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拥有;另外,购房款虽然是孙某出的,但装修费用全部是自己掏的,双方不是代理关系那么简单,是夫妻,只差没领取《结婚证书》。

  法院:判决房屋归老汉

  法院查明,2002年买房时,房屋成交价为33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付定金1万元、购房款12万元,余款通过贷款给付,后来孙某出资还清了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是万某。四方法院认为,尽管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记载的都是万某的名字,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都是孙某支付的,且两人有协议,写明万某代替购房,所以房屋的所有人是孙某。即使两人是同居生活,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协议书》没有《结婚证书》的效力,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归出资方所有。因此,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赵黎姚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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