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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禁止停放大货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5:2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9月起实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住宅区禁止停放大货车

  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如不按相关法规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

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这是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新内容。

  现象一:物价部门近日对一些收费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些停车场没有设置公示牌明码标价。

  新办法解读:根据新的管理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并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共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

  现象二:卢小姐每次开车到火车站接亲友时都比较头疼,因为她不知道把车停在哪。如果停到世贸商场楼下和火车站出口的另一侧,远了些。

  新办法解读:卢小姐的这些困惑将得到解决。

  新办法规定,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现象三:卧龙晓城后面住宅楼的一些住户反映:他们住宅楼下有一个院落,此前几部大货车几乎每天晚上都回到这里停放。而一些中巴车甚至土方车也停到院子里,也没有人管一管。

  新办法解读:以后在住宅区将禁止停放大货车。

  新办法规定: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当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占用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前提下进行。

  现象四:金尚小区业主林先生反映说,他们小区内的停车存在这么几个问题:很多车主为逃避收费,把车停到了草坪、车道等一些不该停车的地方。

  新办法解读:以后住宅区车辆乱停放将被处罚。

  新办法规定:在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现象五:车主黄小姐告诉记者,她在一些大厦停车时,经常有保安“装傻”收费不给发票。得向其较真索取才肯给发票。

  新办法解读:要是保安不给发票,像黄小姐这样的车主将可以拒付停车费。

  新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由厦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相关链接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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