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山东税务详解房税细则 济南等已实施相关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7:39 青岛新闻网

  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通知,我省所有城市自8月1日起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此前我省济南等城市已经实施相关政策。据了解,自8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二手房交易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

  “合理费用”免征税费。“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对于“合理费用”中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要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合理费用”中的卖房人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济南市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通知对济南影响不会太大,只是部分居民不了解相关政策而争赶老税制末班车。据了解,济南市地税部门早就公布了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细则并开始执行,暂时不做出调整。(记者周爱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