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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相同性质一样 同质经济案竟有相反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2:5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小丁)“性质完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应该只是一个,怎么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呢?”近日,家住柳州市雅儒路的陈志坚面对法院的10多份判决书,对部分判决结果感到迷惑不解。这10多起经济纠纷案,被告相同,案件性质完全一样,但原告是不同的材料供应商。可在城中区、柳北区两个基层法院审判时,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让人费解的是,城中区法院的两名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出现自相矛盾的两种判决结果。

  2002年10月,自治区三建装饰分公司与广西志光办公家具公司签约,负责该公司古亭山厂房的建设。同年10月27日,自治区三建装饰分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自治区三建劳动服务公司。而三建劳动服务公司及三建装饰分公司均委托陈负责工地管理等日常事务。自治区三建与陈是承包与转包关系。

  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期间,近20位河沙、钢筋、水泥等供应商向该工程供货,但是工程款却迟迟没有结算,由此引发官司。2004年开始,材料商相继将工程负责人陈某及自治区三建劳动服务公司的上级单位自治区三建告上法院。而在自治区三建是否负连带责任问题上,城中区法院的两名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中,做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陈介绍,2005年年底,城中区法院在审结庞某、班某等4位材料供应商(四案同审)的判决中,判定自治区三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一切债务由陈承担。当时两名审判法官认为,此工程合同中陈志坚属转承包人,自治区三建属承包方。根据建筑合同,转承包人为了履行转包合同而发生的债务纠纷,责任由转承包人清偿,与承包人无关。此举认定自治区三建则对工程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在2004年同是上述法院的两名法官,在受理类似案件中却判定自治区三建负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当时的认定的依据则是:“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作为承包人的自治区三建应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案件的管辖权,另外几起性质相同的案子也在柳北区法院做出审判。

  2005年,孙某、周某等近10位供应商也上诉陈志坚、自治区三建拖欠材料款问题。柳北法院、柳州市中级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判决自治区三建公司在案件中承当连带责任。

  目前,陈已将该问题向柳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组作了反映,并引起了中院领导重视。编辑:韦怡作者:王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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