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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被判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4:3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建设)8月2日上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灵璧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受贿案。被告人王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6.5万余元、美元1000元及赃物手机1部、手表1块,全部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被告人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

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0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计116.53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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