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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客第一案”一审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3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李自庆

  【金陵晚报报道】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昨天下午3点,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没有直接对陈堂发实施侵权,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判断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故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向陈堂发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博客日志引发争议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去年6月24日,中国博客网站(下称中博网)上出现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指名道姓地将陈堂发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等。陈堂发发现此文后,认为文中对自己的直接辱骂和攻击,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同年10月24日,陈堂发与中博网电话联系,要求删除此文。但对方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为由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陈堂发起诉后才被隐藏)。

  陈堂发认为,中博网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名誉受损,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刻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博网站上对此事件评论中所有辱骂自己的言辞,并在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242天,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中国博客语出惊人

  庭审中,对博客日志中那些让陈堂发无法释怀的“形容词”,中博网却振振有辞:网络是个特别的空间,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比现实社会更具有宽容性。

  《烂人烂教材》中出现的“流氓”、“烂人”、“猥琐人”等词语,虽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网民只是宣泄心情,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

  此外,中博网还就坚持不肯删帖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即使该文章内容侵权,由于陈堂发既没提交书面通知,也没提供身份证明证实他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网站不删帖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烂人烂教材》是有害信息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中博网虽没有主动发送信息、也没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但应承担监控、停传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哪些信息可以认定为“有害信息”?法院认为,网络信息中存在侮辱内容,就是有害信息。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陈堂发,而这些评价在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是有害信息。

  法院认为,中博网在接到陈堂发要求删除信息的电话后,就已经发现自己的网站上有有害信息,应在合理时间内停止有害信息传播。但它仅仅要求陈提供身份证明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无论从文明办网的要求,还是从网络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来看,只要信息存在侮辱性、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作出判断,而不必在意电话是不是“陈堂发”本人打来的。

  陈堂发告赢中国博客网

  中博网有错,该赔。至于赔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应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据悉,中博网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已将《烂人烂教材》隐藏。2005年11月3日以后,陈堂发告中博网的案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扩大,但此后果并非中博网的行为导致,因此不必担责。

  鉴于中博网的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主观过错较轻。陈堂发当庭提出的“删除中国博客网上有关评论中辱骂自己言辞”的要求,因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未作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博客“刻薄”也得有度

  南大副教授状告中博网侵犯名誉权案,自6月在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审以来,一直因其和时下风靡的“博客”有关,而倍受关注。

  各方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如果博客中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网站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另一种认为,博客就是个人日志,在上面发泄个人心情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作为博客主人,应该免责。

  “博客”们高举“想写就写”、“想贴就贴”的大旗,所向披靡,用“刻薄”赢得点击率,赚足人气,更使博客日益成为民事侵权的“重灾区”: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时刻处在不安全状态。

  一时间,“博客”是法律盲区的说法大行其道。

  “博客不是法律盲区”,法律专家陈际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批驳了这种观点:“博客并非想写就写,底线就是不能违背现行法律。博客也是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

  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络的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迄今仍无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法。但至少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鉴别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后快速反应、清除有害信息等等,都是网络运营商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从这一点看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将对文明办网起到推动和法律上的规范作用。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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